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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毓秀路小学财务后勤领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14:13:06      浏览次数:1739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

财务后勤领域管理制度目录

 

一、财务管理

1.财务工作领导小组

2.财务管理各岗位工作职责

3.预算管理制度

4.资金使用制度

5.专项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6.收费管理制度

7.差旅费报销制度

8.财务公开制度

9.财务报告制度

10.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1.票据管理制度

12.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二、采购管理

1.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采购工作各岗位职责

3.请购审批制度

4.采购询价制度

5.采购验收制度

6.采购付款制度

7.退货管理制度

8.采购监督检查制度

三、实物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资产管理工作各岗位职责

3.存货管理制度

4.固定资产配置制度

5.固定资产登记制度

6.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7.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

8.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9.固定资产处置及核销制度

10.房屋出租出借制度

11.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四、合同管理

1.合同审查制度

2.合同档案存管制度

五、保洁员岗位职责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财务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校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校健康发展。以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为基本原则。

以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为主要任务。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财务管理

1、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财务工作领导小组

   长:杜永伟   

纪检组长:李海慧

   员:左     赵淑君   郭继民  孟晓琼

2.财务管理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我校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我校负责人全权负责,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由我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我校财务部门设置的财务工作岗位应为:      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预算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稽核、档案管理、票据管理等。上述岗位可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除不相容岗位外,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三条出纳岗位职责(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录入操作员职责)

(一)承担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录入工作。对需要支付的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选择对应正确的资金项目进行支付,其中直接支付的票据必须上传附件接受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付款凭证,逐日逐笔按顺序编制记账凭证。

(二)对我校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以及我校自有资金的可用额度和资金项目做到实时关注,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三)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款项支付。不得以“白条”及非正规收据抵库,更不得挪用;外购商品或劳务一律通过银行或公务卡

结算。

(四)做到及时查询未达账款,及时逐笔核对银行存款账和银行对账单,月末核对我校存款余额。

(五)保管各种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六)办理我校涉税相关业务。

(七)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及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条会计岗位职责(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审核操作员职责)

(一)承担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审核工作。出纳在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录入支付信息后,会计需认真审核各项财务原始凭证及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收款方的名称及收款账户是否正确,及时指出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更正。

(二)审核我校记账凭证,并根据凭证编制资产负债表、收支总表、基本情况表、往来报表,核对其他会计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做好对账工作。会计与出纳、保管按月进行对账,核对经费收支、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汇总总账,做到账账相符。

(四)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年度部门财务决算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政府会计报表等工作。

(五)妥善保管相关印章,严格按规定使用。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人员保管。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核算岗位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制定适用我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办法。

(二)负责填报行政我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根据会计凭证如实完整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实是否一致;负责编制资产月报、季报和年报工作。

(三)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一致。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督促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发现有多余、闲置以及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工作。按照市财政局报废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五)参与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工作。

(六)负责对我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账。

(七)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八)定期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第六条工资核算岗位职责

(一)根据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的工资审批材料及时、准确核算并发放工资。

(二)办理各种代扣款项。

(三)及时将工资审批表及发放明细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预算管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我校在编制预算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统计和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如我校编制数、在职教职工人员数及工资表、各种综合性和单项定额;

3.做好项目支出的调查研究和编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准确上报我校预算,并将审定的预算项目和金额及时告知我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我校性质,依据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定基本经费预算。根据我校年度及长期业务计划,拟定专项预算及金额,经我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市教育局。

(三)督促我校按预算控制数及时、合理、节约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明确告知预算执行进度要求。

(四)对于未经预算或未经批准的费用原则上不予开支,确需新增项目或调增金额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五)做好预算执行分析考核。在我校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考核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计划和制度、标准;分析考核预算执行进度是否与计划的完成进度一致;分析考核各项资金收入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通过分析和考核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研究解决。我校应做到按月考核、按季分析、年终总结。

3.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我校预算是指我校根据事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我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国家对我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我校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我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我校,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我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我校预算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我校根据年度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我校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我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五条我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我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我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六条我校决算是指我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我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我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4.资金使用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支出项目进行补充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额资金支出

学校超过20000元且低于100000元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提前申报,经校级班子会通过后方可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学校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审批制度。

1、成立大额支出项目组。项目组长由采购申请部门的分管副校长担任,项目组成员由纪检组长、部门中层、财务人员、相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购买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或性能、用途特殊的物品时,吸收专业人员或使用人员直接参与。

2、项目组职责。负责采购项目询价(招标)、实施、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采购文件精神执行,认真考察市场,采用询价(招标)机制,按照物美价廉原则,对所购物品的质量和价格等负责。

3、项目实施程序。

1)采购部门提交申请:经办人填写《采购申请表》提出预算申请,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填写项目应完整、准确。

2)询价(招标)程序:在学校网站公布询价或招标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报价,由学校统一组织现场填写报价单,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项目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项目组将询价(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呈报校级班子会通过并交予纪检部门存档。

4)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甲乙双方按规定格式文本签订合同,该项目分管校长或主管主任签字后盖章。

5)合同履行及验收。采购部门填写验收单,由项目分管副校长、主管主任、经办人及专业人员等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所有参与人员签名。

6)财务结算。转账入账时,校长、副校长、各科室负责人和采购、经办等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采购制度,照章办事,所有资料(申请表、询价或招标过程及相关资料、合同或协议、验收手续、会议记录等)都要附入财务凭证,个人签字要认真审核,逐级签字,逐级负责。

7)分管副校长、主管主任及经办人要在发票上签字。

二、小额资金支出

学校20000元以内的资金支出,由各部门直接负责。采购商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1、采购部门提交申请。经办人填写《采购申请表》提出预算申请,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填写项目应完整、准确,以书面形式呈报校级班子会通过。

2、由部门内2-3人组成临时采购小组,认真考察市场,采用询价机制,负责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按照物美价廉原则,对所购物品的质量和价格等负责。

3、采购部门填写验收单,由分管副校长、主管主任及经办人参与验收。

4、财务结算。转账入账时,校长、副校长、各科室负责人和采购、经办等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采购制度,照章办事,所有资料(申请表、询价过程及相关资料、合同或协议、验收手续、会议记录等)都要附入财务凭证,个人签字要认真审核,逐级签字,逐级负责。

5.分管副校长、主管主任及经办人要在发票上签字。

三、其他要求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行为,学校不予承认,不予报销,后果由经办者个人负责。本规定自2020年1月6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支出审批表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资金支出审批表

项目及用途

规格

数量

金额

申请部门

经办人

主管领导

校长审批

财务监督小组审批

预算申请

支出结算

实际支出金额(小写: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采购方式:A.部门自行采购(      )   B.由学校采购询价小组采购(     )

支付方式:A.公务卡(      )     B.转账(      )     C.现金(      )

日期

商户名称

数量

单价

询价金额

询价人签名

询价
记录

询价
结果

注:采购申请必须提交学校班子会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请各部门严格执行物品采购流程。

5.专项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我校财务管理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制度上遏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营造我市教育改革发展良好的制度环境,现规范如下:

一、强化预算约束

1.严格项目预算管理。我校要严格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不予追加。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列出充分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2.严格银行账户管理。我校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任何我校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二、强化支出管理

1.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未履行追加程序的,一律不准发生采购支出。

2.严格津补贴的发放。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设立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凡不按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变相发钱发物的,一律按照违规违纪处理。

3.严格三公经费管理。我校要从严控制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公务接待、因公出差和各类培训要严格执行《许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许办〔2014〕26号)《许昌市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许财行〔2016〕8号)和《许昌市我校培训费管理办法》(许财行〔2017〕17号)等规定。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住宿、餐饮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会议要从严控制规模、规格,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无关的费用充抵会议费用;切实加强我校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的管理,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行为。

4.严禁私设“小金库”。我校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我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5.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都要按中央、省、市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发放职工福利。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挪用、挤占、截留。

三、严格内部控制管理

我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我校的财务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内部制约制度,完善开支手续,每一项经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的签名方可报销入账;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保证账款、账账、账表相符。

四、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我校要按照《许昌市行政事业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许昌市市级行政事业我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许政文〔2017〕15号)《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许政〔2010〕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账簿,新购置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国有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申报、审批、出租、出借、拍卖,形成的收益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截留、缓缴。

五、强化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将开展我校联网审计工作,对我校经济活动和各项财务事项进行事前、事中、时候动态监管。市教育局也将根据实际适时开展学校和局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组织整改,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我校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收费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收入是指我校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条我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我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我校收入,即我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我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我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我校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我校上缴收入,即我校附属独立核算我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我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我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支出管理

第一条支出是指我校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条我校支出包括:

(一)我校支出,即我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我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我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对附属我校补助支出,即我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我校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我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我校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条我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我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我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我校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我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条我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我校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七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我校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九条我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三、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我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我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我校加强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7.差旅报销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许昌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在对我校原有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整合及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到常驻(许昌市常驻地包括魏都区、许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示范区。市直驻许以外我校常驻地范围的界定按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下同)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我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我校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我校根据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我校出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我校职务人员出差, 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

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我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我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第九条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需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我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二、住宿费

第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

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二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伙食补助费

第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所

辖县(市)出差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三条出差人员自行用餐。凡由接待我校协助安排用

餐的,除接待我校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向接待我校交纳伙食费。

四、公杂费

第一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二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所辖县(市)

出差,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所辖县(市)以外出差,每

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我校或其他我校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向接待我校或其他我校交纳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我校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市所辖县(市)出差,不予报销公杂费;市所辖县(市)以外出差,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报销管理

第一条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我校承担,不得向下级我校、企业或其他我校转嫁。

第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提供《许昌市我校出差审批表》(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经我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我校工资代发户。

第五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许昌市我校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我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六、监督问责

第一条我校加强对我校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我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我校强化对所属预算我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我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我校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我校、企业或其他我校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我校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我校和人员的责任:

(一)我校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我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我校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我校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我校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我校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我校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我校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二条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

由原我校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条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省有关部门抽调到市

外、省外(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省有关部门公函,按照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我校财务部门证明,由原我校在我校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我校人事部门批准在市内各县(市、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我校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

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我校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我校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我校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我校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我校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我校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七条我校参照本办法执行。我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差旅管理相关的

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许昌市我校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2、许昌市我校出差审批表(参考格式)

 8、财务公开制度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学校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校刊、广播、校园网等校内发布信息媒体;

4、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1、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2、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学校财务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9.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我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我校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条我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我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我校可以根据我校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10.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会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第二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好册码,以备查阅。

第三条本年度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保管一年,期满以后,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编造清册,移交档案室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第四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我校负责人批准,但不得拆装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会计人员应做好借出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必须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期限保管会计档案,期满需销毁时,由档案室会同财务科(室)提出销毁意见,财务科(室)协助档案室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我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需长期保存的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

第七条销毁会计档案时,我校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市教育局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市财政、审计部门派员监销。销毁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我校负责人。

第八条我校因业务移交其他我校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由原我校保管,承接业务我校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原始凭证,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我校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1.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票据管理范围包括财政、税务等部门收费票据、结算票据,以及我校内部使用的票据。

第二条一切票据归口由财务科(室)负责管理,专柜存放,任何部门、任何人领用时均要登记,写明领取人、领取时间、数量、起讫号码及票据编号等。

第三条票据用完后,必须将存根全部交票据管理员核查无误后,存档管理。

第四条票据开具

1.票据开具,应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票款(物)相符,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记账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方能作为有效票据。

3.如果填写有误,不得涂改,应另行开具;并在错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且不得撕去,连同存根一同保存。

4.不得开具伪造发票。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扩大专用票据使用范围,如结算票据不得用于收费。

第六条票据存根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下,为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以上岗位应定期轮岗。我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独揽业务处理的全过程,不同步骤应交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去完成。

12、财务监督监察制度

第一条我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二条我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我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条我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我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我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我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采购管理制度

1.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长:杜永伟   

纪检组长:李海慧

   员:左     赵淑君   郭继民  孟晓琼

2.采购工作各岗位职责

(一)采购计划员岗位职责

收集单位内部采购申请,明确采购的要求,统计采购数量,确定采购预算,按年编制采购计划,制订、评价与选择采购方案,提交采购领导小组。

(二)采购专管员岗位职责

研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文件,熟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严格贯彻执行采购制度和管理规定,参与组织采购招标和询价工作,负责谈判和签订采购合同,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改正措施。督促合同履行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退货、索赔等事宜;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类采购相关资料;负责政府采购有关报表的填制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三)验收岗位职责

负责按照采购制度、验收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评估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必要时邀请第三方验收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及时出具采购商品的验收报告。

(四)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参与制订应付款项的核算和管理办法;

2.严格审核付款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对需要付款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确保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3.办理应付核算、结算工作;

4.定期进行应付款项对账,分析应付款项的账龄及偿还情况。

(五)保管岗位职责

保证货物的储存和保养符合物资品质基本要求或各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采购商品的接收、储存、保管、分发、记账等,阻止不经检验的货物入库,负责定期盘点及对账工作。以上岗位除不相容岗位外,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3.请购审批制度

第一条各种材料、办公用品均应根据预算进行采购。

第二条对于各种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各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审批人按审批权限在“物资请购单”上进行审批,“物资请购单”是采购物资、办理验收、入库及付款的依据。经办人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业务有权拒绝办理。由于特殊情况急需的零星物资采购,如紧急抢修、紧急抢救、故障排除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的采购需要,应由现场经办人员三人以上(含三人)共同签字形成书面证明记录,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有

审批权的主管人员进行审核,得到明确批准,事后按前述请购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对于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四条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

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间的相互核对工作。

4.采购询价制度

第一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

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

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五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

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六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

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5.采购验收制度

第一条按照验收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主要管理权限和职责包括:

1.负责按照采购制度和采购订单或合同要求,对采购商品及时予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2.必要时邀请第三方验收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3.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

4.会同采购部门移交所采购商品。

第二条设置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有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一)验收职能应由本项目请购、采购和财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承担。验收部门的控制责任主要是在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方面。

(二)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独立确定商品的数量,不得未经点验就根据订单上的数量签收。

(三)在商品质量检验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部门才能进行的情况下,验收部门应将样品送交专家或专业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或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部门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由专家或专业部门出具检验(验收)报告。

(四)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采取退货、索赔等处理方法,避免受到损失。

第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

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6.采购付款制度

第一条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在付款过程中,严格审核原始单据,并加强对应付款项的管理,按期支付款项。

第二条采购款项支付的控制会计人员对于己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一)必须审核请购部门的请购单、验收部门签发的验收证明与供应商出具的品名、规格、明细、数量等是否一致,然后据以出具付款申请单通知财务部门。

(二)对采购部门提交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三)防止未核准的款项被支付。对于应付账款,付款人应检查付款凭证是否经授权人批准。

(四)只有对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并经授权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并支付资金。

(五)在付款的同时要及时登记有关账簿,做好各项会计记录,并应当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对账要求进行相关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实物账的核对,以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六)加强采购与付款凭证和文件的管理,明确各种

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第三条应付款项的控制,加强应付款项的管理,由专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符合付款条件的,应由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采购的商品,采购部门应当归集整理有关采购凭证,送交财务部门。

7.退货管理制度

采购部门在接到收货报告单后,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购货订单要求,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对于数量短缺的,应要求供应商予以补足。对于质量问题,通知保管部门将货物单独存放,并通知使用部门。当决定退货时,采购部门应编制退货通知单,经授权人审核批准,货物退回后,通知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应编制退货凭单,其内容包括退货数量、价格、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金额的计算等。财务部门应根据退货凭证调整应付款项。

8.采购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建立对采购业务的监督与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需进一步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保证其顺利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审计。

第二条 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采购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对不相容职务是否真正做到了分离控制,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是否进行定期岗位轮换。

(二)采购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如果存在这些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纠正和处理。

(三)应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检查有无利用账户从事不法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条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检查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一)采购是否按已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或请购单进行采购,有无不按计划盲目采购或不及时采购的情况;

(二)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为本单位所需要,有无为其他单位代购、套购材料,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的情况;

(三)采购是否本着质价相符,就近不就远的原则,有无舍廉求贵、舍近求远,从中收受回扣、索要贿赂的情况;

(四)采购成本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无不属于采购成本构成项目的内容计入采购成本的情况;

(五)采购付款中是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有无不合理调度资金,造成不应有浪费的情况。

第四条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主要是指各单位监督、审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组织的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采购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

料。

第七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1.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杜永伟   

纪检组长:李海慧

   员:左     赵淑君   郭继民  孟晓琼

2.资产管理工作各岗位职责

(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我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纳入年初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我校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核批准我校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处置的报批工作。

(六)负责向市教育局报送有关报表和情况报告。

3.存货管理制度

(一)存货是指各单位在开展行政和事业活动中因消耗而储备的各项资产,如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

(二)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三)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管理流程。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付款、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凭证,完备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四)根据存货在我校所起的作用、用途、特性以及我校管理需要,对存货进行分类,以便对其进行准确核算和规范管理。

(五)加强存货验收入库管理。根据我校制定的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存货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六)加强存货核对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的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记账;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七)存货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制定领用限额或定额;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

(八)健全存货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盘点制度,库房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存货盘点时,财务、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派员监盘。

4.固定资产配置制度(含流程、标准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⑤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三)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我校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以下程序报批:

①我校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我校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市财政局审核。

②市财政局根据我校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我校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

③我校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级部门和单位。

在预算执行中,我校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

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资产配置的原则:合理、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按单位性质和职责进行配置。

(五)资产配置的内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公用房装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①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

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大厅高度五米以下的不超过1200元/㎡,大厅高度五米以上的不超过2000元/㎡;公共走道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1条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2条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

3条卫生间、茶水间。卫生间装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茶水间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

4条办公用房整体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5条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限额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②办公室家具:

一、市级领导办公室:按照价格不超过20000元/人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二、局(县)级领导办公室:按照价格不超过8500元/人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等。

三、局级以下办公室:按照价格不超过4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衣柜、饮水机、文件柜等。

③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④其他房间家具: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⑤条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

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⑥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

限不低于15年。

(七)办公自动化设备

①计算机:

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1台台式电脑,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价格不超过4500元/台;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②打印机:

一、以联网打印、共享使用为原则,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3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3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三、针式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

③复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台;

三、单位文印室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35000元/台。

④条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单位如配置激光多功能一体

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4幅面的价格不超过3500元/台。

⑤条音响及多媒体系统: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60㎡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60-2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200-5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5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八)其它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8%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投影机,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

二、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部;扫描仪,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三、电视机。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主要配备于会议室、值班室等部门。

(九)条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

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条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为:

一、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三、一体化速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量不低于200万张。

四、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量不低于30万张。

五、会议室音响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六、碎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七、扫描仪: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八、传真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九、投影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电视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一、数码照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二、数码摄像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三、其他摄影、摄像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四、服务器: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五、路由(交换)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六、网络安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二)空调设备

①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

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②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配置1.5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房间使用面积在20-35㎡(含35㎡),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35-55㎡(含55㎡),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7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55-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40㎡(含4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10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十三)资产配置和更新

①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②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③条达到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设备,应当继续使用或调剂,以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达到更新标准确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④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5.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含账务、卡片等)

第一条国家通过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条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

则,由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

记,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6.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占用的资产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

第二条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报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和处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内调剂,调剂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同部门间的资产调剂,应先拟出资产调剂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调剂。

  

7.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基本情况清理(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清查办法执行。

第三条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及时处理完毕。

8.固定资产处置及核销制度

第一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产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应报同级政府审批。处置车辆及单位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等,应报财政部门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国有土地处置的,应按国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时,各单位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处置报告,说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情况、目前使用情况等;

(二)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涉及房产报废的,须提交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四)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政府或教育和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材料;

(五)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9.房屋出租出借制度

第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二条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资产拟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及《许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与承租、承借方草签的合同或协议(附合同统一格式);

(六)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它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间若需变更或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时,应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期满后若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以划拨土地融资建房的,须履行土地及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签订融资建房合同。融资合同中有关房屋使用权的确认,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过去已以划拨土地融资建设的房屋,出资方使用部门房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建设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并上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查、备案。

10.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实物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物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实物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对重要实物资产的增减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三)实物资产购置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实物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四)实物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实物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五)实物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第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实物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第三条应当向市教育局财务科报告固定资产管理

监督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切实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维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合同;

(四)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各部门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在订立合同中应确立承办科室(承办人),承办科室(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二)合同项目的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

(三)订立合同的协商、谈判和合同文本的拟定;

(四)跟踪合同的履行过程。

(五)合同资料存档。

第五条拟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六条各部门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拟定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不得作出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四)不得以本单位作为合同担保人;

(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学校等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八)不得作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八条实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各部门在订立合同中应确立审查科室(审查人),审查科室(审查人)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事项是否超越单位职权范围;

(四)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五)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六)合同是否违反相关政策。

(七)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八)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九)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聘请有关领域专家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讨论。各部门订立的以下合同,需由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一)影响重大或复杂的经济合同;

(二)资产转让、出让、变卖合同;

(三)其它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未经审查不得对外订立。

第十条各单位涉及新建工程的土地征迁、设计、监理、施工和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捐赠、有偿转让等行为)等重大、复杂事项的合同,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政府采购的,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由其他人员签订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超过一页,须装订完成后加盖合同双方压缝章。

第十三条合同涉及学校(单位)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资料,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同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判决、仲裁机构判决;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一般合同应当自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服从学校统一指挥。保洁员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自觉接受总务科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令行禁止,遵守劳动卫生和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洁员对责任区域卫生保洁负责,每天坚持上午、下午四次以上卫生保洁,清扫责任区内任何赃物、废物、杂物,保证区域内物品摆放整齐、环境清洁,保证责任区内无废纸、无落叶、无杂物,保证校园环境整洁;

三、热爱自己本职工作。保洁员应按时上班,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吃苦耐劳,文明服务,不怕脏、不怕累,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开展劳动竞赛,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四、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到校进行卫生保洁。

五、制止学生不文明行为。维护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加强对责任区域巡查和管理,教育引导学生行为,及时制止乱扔乱丢现象,打击破坏设施设备和环境的行为,并及时向值班人员或政教科报告。

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清扫厕所卫生时应节约用水,及时关好水龙头、照明灯,保证不发生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妥善保管卫生工具。

七、主动接受检查考核。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良好的工作业绩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和考核,提高校园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作失职出现工作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依法解除劳动合。

  

许昌市毓秀路小学

2020年9月